【弱電知識】弱電工程量清單造價問題都可以通過法律來解決(甲方乙方必讀)

013.投標人對招標工程量為0的項目實際施工,一般應當按實計量。
某道路工程固定單價合同,招標清單管道混凝土包封數量為0的清單項目,施工單位報價為0。圖紙中有此要求,且實際也施工了,金額高達三百萬,請問審計對此項目如何處理才合理合法?
關鍵詞:招投標、工程結算
如果站在建設單位的角度,根據《清單計價規范》第6.2.7條規定,招標工程量清單與計價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寫單價和合價的項目,投標人均應填寫且只允許有一個報價。未填寫單價和合價的項目,可視為此項費用已包含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其他項目的單價和合價之中。當竣工結算時,此項目不得重新組價予以調整。因此施工單位對該數量為0的項目報價為0,建設單位可以認為該項目的報價已經包含在其他項目的單價或合價中,從而拒絕支付該項目工程款。
如果從施工單位的角度來看,可以從施工單位投標時的內心意思為突破口,考慮關于該項目的價格雙方是否經過協商達成了一致意思表示。一般來說,合同成立的基礎是有著生效的要約和承諾,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出的某項目清單數量為0,實際上對該項內容是沒有做出有效的要約意思表示的,因此關于該項目的價款當事人也沒有達成合意。何況投標人看到項目清單中的數量為0,完全有可能認為實際施工中不含該項目,報價為0的意思肯定不表示施工單位愿意免費為建設單位完成該項目的施工。由于該項目的報價內容無論高低都是沒有意義的,不同投標人對該項報價的差異也不會影響最終的中標結果,因此投標人對清單中數量為0的項目報價為0并不能認為雙方對該項目的費用達成了一致的合意。由于項目數量為0,也不能簡單認為該項目的價款已經實際納入到其他項目的報價當中。
《民法典》第142條規定,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上述分別從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角度分析了兩種意思表示的解釋方法,由于兩種解釋都存在一定合理性而又存在巨大差異,因此可以進一步應用合同漏洞填補規則來解決雙方對于該項目費用產生的爭議。所以結論應該是按當地定額計價按實計量。
034.單價合同結算時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為依據
某工程招標時為工程量清單模式,合同約定為綜合單價合同。砼墻面抹灰清單項,招標控制價按預算定額正常組價,施工單位投標報價按定額價乘以0.5的系數,施工時砼墻面抹灰現場未施工(招標文件及合同均未約定不平衡報價的處理辦法)。請問,結算審核對未施工的砼墻面抹灰清單項進行扣減,綜合單價應該按投標綜合單價扣減,還是按招標控制價綜合單價扣減?
關鍵詞:單價合同、工程結算、招標控制價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文件構成部分表明:“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1)中標通知書(如果有);(2)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3)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條款;(5)技術標準和要求;(6)圖紙;(7)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8)其他合同文件。”在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中,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屬于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而招標文件包括招標控制價都不屬于合同文件,建設工程項目的計價依據應該來源于合同文件。《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對單價合同的定義是,合同當事人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范圍內合同單價不作調整。在單價合同中,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才是在結算工程價款時對發承包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內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綜合單價分析表以及投標人的投標方案作為綜合單價產生的過程文件,對當事人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民法典》第119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發承包方之間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包括《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概括的合同文件內容,都是當事人應當遵守履行的。所以如果需要對沒有施工的工程量清單項進行扣減,應當按照投標人的投標單價進行扣減,與招標控制價無關。
即便存在不平衡報價,根據之前的分析也應該理解,如果在清標過程中沒有解決不平衡報價的問題,合同生效以后承包人是可以因此而獲利的。
?035.應急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確定合同價款
“應急工程”由于工期緊,缺乏招投標流程,財政和審計的監管滯后。在造價管理過程中應如何避免法律糾紛,以保證項目順利進行,快速結算?
關鍵詞:工程結算、成本加酬金
這是一個關于成本加酬金的問題。《招標投標法》第66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如果問題中的“應急工程”屬于第66條規定的情形,可以不進行招標投標直接委托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3條第1-3款規定:“發承包雙方在確定合同價款時,應當考慮市場環境和生產要素價格變化對合同價款的影響。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建筑工程,鼓勵發承包雙方采用單價方式確定合同價款。建設規模較小、技術難度較低、工期較短的建筑工程,發承包雙方可以采用總價方式確定合同價款。”因為在需要應急工程的項目中沒有足夠的時間來明確具體的施工圖和清單等,條文第4款規定:“緊急搶險、救災以及施工技術特別復雜的建筑工程,發承包雙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確定合同價款。”如果問題中的“應急工程”屬于搶險救災等特別復雜的工程,結算時就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確定合同價款。
以成本加酬金方式確定合同價款在實踐中的情形不是特別多,具體可以參考以下案例:
(2019)最高法民終483號民事判決書中寫道:
“二、關于無為縣政府是否應向中城投公司支付投資回報20,530,409,51元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案涉工程于2014年5月23日全部驗收合格,中城投公司與無為縣政府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約定,合同價款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方式確定,有關成本和酬金的約定:詳見補充條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條款約定:‘投資回報為項目總工程款乘以投資回報率。投資回報率經雙方商定為5%。’該投資回報是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合同價款的組成部分。故一審法院判決無為縣政府支付中城投公司投資回報20,530,409,51元,并無不當。”
這個案例中的酬金是雙方約定的回報率,而成本就是項目施工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支出。
在(2020)魯民終1749號民事判決書中,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二、關于應支付工程款數額查明事實。龍源公司與北京藍色公司簽訂的《禹城市大型養殖場糞污綜合利用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合同價格形式成本加酬金合同……雙方約定于2018年5月15日在龍源公司、德州藍色公司安排人員對龍源公司提供的本項目已發生的實施成本進行審核確認,龍源公司負責提供德州藍色公司審核所需的資料。此項工作應在5月31日前完成。后續發生的項目實施成本德州藍色公司應在龍源公司報送后7日內確認,否則視為德州藍色公司接受龍源公司報送的成本資料。”
這個案例是根據施工單位提供的項目實際產生成本的資料來計算施工單位實際發生的成本。
再來看(2019)浙民終698號民事判決書,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2016年11月3日,美珂斯公司和一爾進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合同價格形式為成本加酬金合同,進度款付款周期為每月投入金額為準,支付投入金額與對應投入金額的5%……合同履行過程中,2017年4月20日,美珂斯公司向一爾進公司發送《關于建筑工程費節約及縮短工期而營運合同方式變更的事項》郵件1份,主要載明:
1.美珂斯公司計劃變更營運合同方式,提供三種方案,請總承包公司仔細檢討后,對附件中的各個方案,尤其是第三種方案中的節約方案,確定后給予回復。
2.事由:一是目前各領域的工程費未能準確反映,反而預估過高,因此發生了費用的問題;二是由于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方式,導致各領域的招標業務過多,發生了工期延長的問題;三是成本加酬金合同方式與總固定金額合同方式相比較,結果預估費用更高。
3.基本方案:現鋼構架施工以后,從外墻板施工開始,選定CM公司后,與企業主協商,由專業工程再招標后進行。
方案1:與一爾進公司維持成本加酬金合同,具體措施為:選定專業CM公司;被選定的CM公司管理監督一爾進公司;一爾進公司不參與各領域的分包商選定,由專業CM公司和美珂斯公司協商后重新選定分包商;一爾進公司對于各領域的工種,存在施工管理監督即對于品質的責任,只申請對于純工程cost5%的fee(營運費等除外)。
方案2:由成本加酬金合同變更為總固定金額合同,具體措施為:現進行的工程部分進行成本加酬金方式結算后終止;選定專業CM公司;包括一爾進公司,以總固定金額合同方式重新公開進行招標;在被選定的CM公司管理監督下重新開始施工。
方案3:除材料倉庫之外的基礎工程+辦公樓+化妝品+高架倉庫等施工部分,如預算費用可以節約到160億元,請一爾進公司提供節約方案。”
這個案例中提出了變更成本加酬金計價方式的三種方案。
綜合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成本加酬金計價模式下很難進行對成本的管控,如何控制不超過概算是實踐中一個非常值得思考的問題。當然,在應急工程中,很多都是不計成本也要盡快完成的項目,因此即便給施工單位多一些的利潤也無可非議。
048.工程材料認質認價,一般認為不再參與下浮
EPC費率招標項目,材料價格在定額信息價里沒有顯示,應該怎樣確認價格?在認質認價(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口頭約定以施工單位公開招標價格作為組價的價格,但合同里未體現,跟蹤審計單位給予了確認)的情況下,材料價格是否參與下浮?如果參與下浮,施工單位就會虧損;如果不參與下浮,有沒有法律法規支持?
關鍵詞:認質認價、費率招標、合同漏洞
問題的核心在于,在整個項目計價下浮的情況下,采用認質認價方式確認的材料價格是否也需要下浮。建設單位一定認為所有的價格都應該下浮;而施工單位則認為,既然是認質認價,自然就應該按照之后簽訂的價格結算,不應該再行下浮。安徽省(2018)皖民終85號民事判決書中寫到:
至于變更簽證及二次招標應否下浮的問題。炳輝中學主張依據中昊公司出具的一份競爭性談判投標函,同意依據審計后的工程施工總造價下浮18.01%計算,故變更簽證、二次招標材料下浮返補及認價采保費部分亦應予以下浮。由于變更簽證、二次招標材料下浮返補及認價采保費部分系在施工過程中工程量清單未列入、另行增加的工程量雙方直接確定的價款,以及雙方同時采購材料所進行的認質認價,如再行下浮,明顯有違公平原則,故對此部分不應下浮。
這里法院的觀點是,認質認價的材料價格不應該再下浮。
在當前實務中,EPC項目的價格形式非常混亂,有的是固定總價招標也有的是費率招標。所謂費率招標,就是投標人在投標時投報下浮率,下浮率最低的投標人中標。費率招標是所有計價文件中的人材機等價格都要參與下浮,而文件范圍以外雙方沒有約定的部分,應該是不下浮的。或者說,下浮的對象范圍是簽訂合同時定額文件中已經包含的部分,甚至規費和稅金也會因為這些基數的下浮而下浮。但是后來認質認價的部分就不再屬于原簽訂合同下浮的范圍了。上述法院的判決也支持了此種觀點,認質認價的材料價格是雙方直接予以確認的,不執行下浮。
(2018)川民終807號案中提到的一種約定方法非常具有參考價值:
合同價款采用定額計價方式,按審定的施工圖結算稅前總價下浮12.5%,其中,甲供、發包人定價的材料差價、簽證、不計取相關費用也不參與下浮。簽證是雙方重新確認過的協議,應該按照簽證文件結算無須另行下浮。至于甲供材料的情形中,比如下浮率是12%,甲方100元賣出的材料,如果再下浮,結算時承包人只能收回88元的工程價款,這就相當于承包人把甲方提供的材料物化到建筑物之后,還要再多支付12元。這種高價買進又低價賣出的形式,對于承包人而言顯然是不公平的,所以甲供材料情形也不能下浮。
這里值得關注的一點是,采用費率招標的項目中,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哪些部分下浮哪些部分不下浮。
另外,關于認質認價的材料價格如何確定,亦可從合同漏洞的角度來理解。《民法典》第510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由于材料的價格未在原來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應該通過補充協議予以明確。根據《造價鑒定規范》第5.6.4條的規定,當事人因材料價格發生爭議的,鑒定人應提請委托人決定并按其決定進行鑒定。委托人未及時決定可按以下規定進行鑒定,供委托人判斷使用:
(1)材料價格在采購前經發包人或其代表簽批認可的,應按簽批的材料價格進行鑒定。認可的特殊情形。
(2)材料采購前未報發包人或其代表認質認價的,應按合同約定的價格進行鑒定。
第(1)項規定是發包人簽字認可的特殊情形。第(2)項規定,在沒有發包人簽字認可的情形下,如果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其他文件中有材料價格的,應該直接按照約定執行。因為甲方后批準的材料價格其效力是優于原合同約定的,可以理解為特殊優于普通,也可以理解為補充約定優于在先約定。
所以這個問題的結論是,認質認價的材料價格不應該再參與下浮,具體依據是《民法典》第510條的合同漏洞填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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